作者: 发布于:2010-12-22
绥江县人民法院一直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不断加大庭前调解力度,着力加强对小额诉讼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人身损害纠纷、赡养抚养等案件的庭前调解,迅速调处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今年绥江法院调解室组织庭前调解结案41件,自动履行率达96.82%,当庭兑现率为79.91%。通过庭前调解,不仅缩短了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且使双方矛盾得到化解,被告能主动履行,大大提高了自动履行率。这样有效缓减了审判、执行压力,从而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丰收。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一年来,绥江法院调解室狠抓民商事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不失时机抓住每一个调解机会进行调解。注重把法律知识、社会阅历、审判经验和对当事人的心理分析等进行综合运用。主要做法:一是在调解过程中讲求工作方法,即“调”字当头、环环相扣,全程组织调解。二是通过背靠背、面对面做工作,促成当事人有话明讲、有错自认、有理宽容,互谅互让、既往不咎的原则下和平解决纷争。有的案件双方矛盾较为突出,都不愿意与对方见面,调解法官就采取单方面做思想工作,使双方怨气得到化解后,再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从而获得调解的成功。三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有的放矢进行调解。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责任较明确,就直接告知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及时调解。四是借助外部力量,形成合力进行调解。这类案件主要是借助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或代理人帮助做调解工作,有的当事人不相信其他人,但他相信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自己请的代理人,通过亲戚朋友做工作再加上调解法官在法理上的引导,这类案件得也解决。五是查明诉讼原因,找准突破口组织调解。六是通过电话进行调解。今年由于绥水二级工路的修建,县内交通极为不便,当事人到庭调解不方便。调解法官通过电话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要求双方到法院调解一次就获得成功。使当事人减少往返次数而节约了时间,双方都非常满意。
一年来调解室法官高度重视案件调解效果,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取庭前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做到“案结事了”。(绥江县人民法院喻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