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手机卡获赠人身意外保险 法官调解获赔2.6万元
作者: 发布于:2010-11-11
近日,绥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保险纠纷案。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支付被保险人余某某保险金26000元。
2008年7月2日,余某某参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绥江支公司“M起来,爱心相伴更精彩”保险活动中,获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受理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办理了相关业务。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残20000元,意外医疗8000元。在保险期限内,余某某被他人驾驶的货车撞伤,造成七级伤残,余某某的各种损失均已得到肇事方赔偿。由于余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及某支公司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便起诉要求两家公司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8000元。
在开庭前,主审法官通过阅卷,认为有调解的基础,便先通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来法院做庭前调解工作。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听取主审法官对本案法律解释的意见后,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庭审后,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主动支付余某某保险金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