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1-11
11月5日,绥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工程欠款引发的债权纠纷案。当原告向某从法官手中接过3.8万元工程款时,连连向法官致谢,并主动承担了本案诉讼费。
2009年1月3日,原告向某与被告郭某某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林区公路。公路修完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的5.3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10年5月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万元欠款,其余4.3万元仍未支付。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将路修到5米宽,后来自己重新租赁挖机挖路,花去了九千多元工钱,原告应当承担一部分,所以以上欠款不能全部支付给原告,于是双方发生纷争。
本案经法院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室法官通过电话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原告作了一定让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郭某某当庭支付原告向某工程款3.8万元,一场因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表示以后有工程,还将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