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一早,绥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一行,到宜宾市屏山县新安镇金星村开庭审理了一场特殊的妨害公务刑事案件。

被告人刘某已经73岁,系新安镇金星村人。2021年4月,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车,并让其孙子刘某某坐在货箱内,从金星村驶向绥江县城。途中被绥江交警拦下进行盘查,刘某拒不配合,交警反复劝说无效,双方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刘某仍然拒绝下车。交警依法对刘某执行强制扣押时,刘某将交警杨某咬伤,将辅警王某及周某手腕、手指抓伤。经鉴定,杨某所受伤为轻微伤。刘某的行为涉嫌袭警罪。

案件起诉到绥江县人民法院后,刘某仍然较为抵触,认为自己多年来骑车既不需要办行驶证,也不需要驾驶证,货箱也是可以坐人的,谁也管不着。法院工作人员先后两次上门送达诉讼文书,刘某均不配合。考虑到刘某年龄较大且家庭情况特殊,法院没有对刘某采取羁押措施,将案件开庭地点设在被告人刘某所在村委会。
开庭审理后,刘某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但对咬伤、抓伤交警的事实予以承认,并说明自己当时是为了送孙子去看病。
见此情形,合议庭抓住机会对刘某开展了普法教育,法官首先就其带孙子看病表示肯定,但表示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驾驶车辆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车辆本就违法,让儿童坐在货箱更是不安全,在交警拦下检查的时候就应该主动配合,交警的执法行为既是工作也是关心,当事人不能强词夺理拒不配合,更不能动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在法官及检察官的耐心解释下,被告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获得从宽处理,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