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6.25板栗死亡事故事故情况、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大宣传大警示大教育
作者: 发布于:2022-08-16
2022年06月25日,廖某林驾驶渝AB7**5号轻型多用途货车由绥江县城往绥江县板栗镇罗汉坪苗寨方向行驶,14时18分许,行驶至(双茶线)绥江县板栗镇关口村十六组黄岩上路段时,因道路西侧路段有落石占道路便借道行驶时,与对向逆向行驶的罗某富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云CMV**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富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富送往绥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后,于2022年06月25日17时18分在绥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
罗某富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云CMV**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廖某林驾驶渝AB7**5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不按规定会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罗某富、廖某林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并对廖某林不按规定会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计1分的处罚。
该案目前已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