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0-22
绥江县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官,近日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并纠正了一起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案件。
被告人周某某2010年1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绥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患病于4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法院以周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逮捕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起止时间为2010年9月21日至2015年8月13日。
检察官检查判处书和执行通知书时发现:法院在计算刑期时应把周某某先行羁押的2个月9天予以折抵,执行刑期应到2015年7月11日止。
针对上述问题,绥江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予以纠正,法院及时进行了纠正,并向检察院、当事人重新送达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绥江检察院 :黄光涛 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