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绥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里,当事人蒋某拿着绥江县三渡煤矿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等66897.40元,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迅速解决了我的劳动争议纠纷,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女儿的大学梦终于可以实现了。”
2009年12月9日下午,被告蒋某在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井下作业时,因放炮后顶板掉下砂石将被告打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10年6月被昭通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蒋某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892.60元。被告蒋某向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借支9400.00元用于生活及医疗费。后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未果,被告蒋某于2010年11月30日向绥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12月22日绥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绥人劳仲案字(2010)0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裁决,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与绥江县三渡煤矿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煤矿应按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支付蒋某的工伤伤残待遇。法官了解到被告蒋某的女儿正在读大学,因工致残,劳动能力受限,家庭经济困难,女儿的学费、生活费全靠借支维持,面临辍学困境,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金,解燃眉之急,圆女儿大学梦的情况后,为使本案不造成诉累,和谐结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多次做绥江县三渡煤矿的调解工作,讲法律、论事实、摆证据,对煤矿的抗辩主张,心平气和地解释。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煤矿方逐步转变了原有的认识,同意尽快给予蒋某赔偿。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支付被告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等89400.00元,除原告已经支付被告的医疗费、生活费9400.00元外,原告还应支付被告80000.00元,当庭支付66897.40元,剩余的13102.40元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于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并解除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与被告蒋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