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主要方式,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司法调解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绥江县属移民大县,当前关系到民生问题最为集中,民生矛盾最为突出矛盾纠纷,如征地拆迁以及住房类等,属法院当前需要妥善处理的重点矛盾,对该类案件适用司法调解手段就显得更加重要。在对绥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运用情况进行调研时,笔者主要从近三年来该法院在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对民事诉讼案的调解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近三年来通过民事诉讼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诉讼纠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和方法。民事调解其概念主要包含着四方面的内容:首先,民事调解的主体是法院及案件的当事人,而不是其它的民间和政府的调解机构,也不是一般的当事人。其次,民事调解所适用的范围是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本文只讲民事案件),而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调解,当然更不是非法院受理的案件的其它纠纷调解。再次,民事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当事人的自愿包括自愿接受调解和自愿达成协议,法院绝不能采取强制调解。最后,民事调解是要产生法律效力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方法,这也是它同其它解决纠纷方法的一大不同点。
2007年至2010年5月止,绥江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86件,其中调解结案268件(其中包括调解后当事人撤诉案件),所占比率为55.14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在50%以上,同时,县法院与妇联等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联动调解工作,调解解决一些诉讼外的案件,使一些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案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做法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绥江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在诉讼的每个环节,不失时机地抓住每一个调解机会进行调解,注意把法律知识、社会阅历、审判经验和对当事人的心理分析等进行综合运用,在办案过程中,该院经常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召集在一起,邀请当事人的长辈、亲友、同事、单位及其基层组织领导广泛参与调解,通过背靠背、面对面做工作,促成当事人有话明讲、有理透讲、有错自认、有理宽容,在倾心交谈、互谅互让、既往不咎的原则下和平解决纷争。在调解过程中讲求工作方法,即“调”字当头、环环相扣,全程组织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有的放矢进行调解;借助外部力量,架设沟通桥梁,形成合力进行调解;查明诉讼原因,化解双方心结,找准突破口组织调解。不断开拓创新,引入新方法、新机制,提升案件的调解率,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院党组高度重视,将诉讼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该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将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在党组会上专题研究调解工作,并要求各业务庭和每位承办案件的法官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去年年底,绥江法院新成立调解室,抽调两名有一定调解经验的法官到调解室工作,专门对部分有一定调解基础的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使当事人在未上法庭的情况下矛盾就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从加强法官的综合能力入手,注重认真开展调解经验交流,定期不定期举行调解研讨活动,法官互相交流调解经验,使法官调解能力得到共同提高。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每案必调,争取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创新机制,提高调解工作效能。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更大的非正式性和流动性,它通过说服教育、亲情感化、平等协商等形式,促进纠纷当事人以宽容的精神解决纠纷,不仅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而且理顺了当事人的情绪,营造了和谐的人际氛围。从调解效能上看,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在更大范围内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地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案件调解率上升,上诉率、信访数量下降,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办案社会效果得到提升。同时,司法调解提高了司法效率、缩短了诉讼期限,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执行压力。民事调解工作以高效、快捷地处理纠纷,为审判工作提了速,使法院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好评,法院的社会公信度明显增强。四是送法到基层,树立群众法制意识。送法进乡镇,普法到群众,是该法院多年来始终坚持开展的一项司法服务。绥江法院定期组织法官走进各乡镇,全面了解掌握群众关注的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走进乡镇与当地司法所开展联动调解工作,以及提供法律问题答疑、发放法律宣传单等方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延伸作用,将化解纠纷的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送达难导致无法调解。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送达被告,当事人不到庭,只能进行缺席审判;另一种就是被告在外地居住,经委托送达后,不到庭,该两类案件无法调解。二是履行能力不足导致调解效果不佳。债务人履行能力严重不足,受诉后双方很难调解,即使勉强调解,过后无法按约履行,纠纷仍未解决,调解效果不佳。三是大调解机制社会合力不足。大调解机制是一个整体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联动、配合才能产生最大功效,仅靠法院推动该机制势必发展缓慢,公正性亦会受到置疑。
四、对司法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一是提高能力,高度重视调解队伍素质建设。为确保联动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应高度重视基层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县法院要加强与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对社区、乡镇司法所等调解人员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农村调解组织的指导,举办针对业务骨干的调解培训班,组织大家学习有关调解方面的业务知识;二是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应安排调解员专门到法院进行庭审观摩,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三是县法院应召开不同层面的调解工作探讨会和经验交流会,集中本院法官以及各乡镇调解员共同探讨疑难纠纷的调处方案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以此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调解水平和法官自身的调解水平。四是加强对调解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的系统总结,加强对调解工作薄弱环节的调研,推动调解工作在我县更好地开展。五是要规范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开展。只有规范好调解程序,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