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了余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共同盗窃案件,县法院对余某等6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同刑期,并处2500元至10000元的罚金。
2012年7月, 被告人余某等6人先后在绥江县新滩镇、水富县城等处多次盗窃不同型号的两轮摩托车共计五辆,经物价评估,余某等6人涉案金额从3870元到22770元。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高新解释,切实加大对盗窃案件的打击力度,该院在办理余某等6人的盗窃案件中,严格按照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提起公诉,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该案的成功办理,开启了该院办理盗窃案件适用两高新解释的新征程,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该案也是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绥江县首例适用新解释办理的案件。(周儒智、吴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