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10-21
年仅27岁,被四次判刑仍不思悔改。日前,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6年、2009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2011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陶某某又在绥江县环城路“徐医生诊所”门口,采用扭锁、割线打火的方式盗窃王某某的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70元,该车已返还被害人。
绥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