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7-05
只有小学文化的文某某总觉得空虚无聊, 2011年1月,龙某某来到姐姐家探望其姐,2011年1月9日23时许,文某某乘其姨妹龙某某起床上厕所之机,尾随龙某某进入房间,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被龙某某拒绝后,文某某强行将龙某某按倒在地,实施强奸时,其妻听到龙某某呼救后赶到现场,文某某未能得逞。
经审理,绥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文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处罚。文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鉴于文某某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作出后文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