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1-11
近日绥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因个人感情纠纷,被告人刘某某不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还需赔偿受害人12.5万元。
2010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与李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便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到云南省永善县某KTV歌厅唱歌借此化解纠纷,但在交流过程中因双方没有控制好情绪,发生言语冲突导致双方大打出手,被告人刘某某用啤酒瓶将和李某某同去的杨某某打成重伤。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杨某某赔礼道歉。法院就附带民事部分主持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因受伤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这种不理智行为表示予以谅解。绥江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