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11
2011年4月6日,绥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罗某某当场领到了被告陈某某给付的赔偿款12800元。两家邻居因此事剑拔怒张的紧张局面得以缓和,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009年9月11日晚8时10分,被告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将原告罗某某撞伤,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在行车中未注意避让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并经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陈某某支付了原告罗某某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原告罗某某出院后支出门诊治疗、检查费用822元、复印费42.50元、交通费427元、因鉴定支出门诊检查费108.80元、鉴定费400元、会诊费300元、住宿费120元。原告罗某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用约6000元。
经开庭审理后,原告认为被告在答辩时没有赔偿诚意不同意调解,经主审法官解释答辩是被告的权利并解释了原告计算的标的过高后,原告同意调解,并将赔偿金额由53550元降为21000元,而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仅同意赔偿10000元,调解陷入僵局,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宣传法律,并通过双方的亲友向当事人做工作,被告的妻弟同意借款给被告,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原告当场就领到了赔偿款12800元,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