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0-24
日前,绥江法院对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因原告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送达方式,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均无法送达时,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得已而采用的送达方式。让法官感到棘手的是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使公告送达也无法进行下去。今年2月,绥江法院受理的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就遇到这种情况。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其他五种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徐某也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具体住址,须向被告公告送达。经与原告联系,法官将案件的情况向徐某作出说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承担公告费用。之后,承办法官向原告发出书面交费通知,指定了交纳公告费的期限,同时告知徐某不按时缴纳公告费用将会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徐某没有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
法院认为,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从公告费的性质上看,法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