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24
近日,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由于原告举证不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2010年农历二月初,36岁的黄某带着刚满两个月的儿子经人介绍与近40岁的邱某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认识不到10天,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年4月在绥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结婚刚一年,打打闹闹的两人便走上法庭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虽恋爱时间不长,但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黄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与被告邱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