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0-25
不久前,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敲诈勒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冼某(女)、肖某(女)、刘某、杨某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6000元不等,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2010年3月30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冼某伙同肖某、刘某、杨某在绥江县中城镇凤池新区某宾馆某房间内,以“沈某与高某发生男女关系,要告知高某家属”为借口,要要狭高某交出银行卡5张。其间肖某、冼某二人以上厕所为由,盗走高某光大银行卡一张。肖某、冼某持敲诈所得的5张银行卡在邮政储蓄ATM机上取出现金2000元,持盗得的银行卡同样在邮政储蓄ATM机上取出现金4000元,在某金店刷卡消费16917.20元。随后,在被告人肖某所经营火锅店内,被告人刘某、杨某积极参与对所支取的6000元现金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冼某(女)、肖某(女)、刘某三人各分得赃款1400元,杨某分得赃款1800元。被告人冼某(女)、肖某(女)、刘某已将钱财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07年1月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狭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冼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银行卡,刷卡消费16917.20元,取现金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杨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款而积极参与分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被告人对前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四被告人已被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