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1-06
花一般的年纪,本该是在校园里沐浴阳光雨露,然而却因年少无知、好逸恶劳,将自己美好的青春年华葬送于高墙内。近日,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周某某被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和1500元。
周某、周某某均系云南绥江县人,初中未念完便辍学在家,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加之又无钱消费,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皆因年龄较小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仍不思悔改,竟打起了抢劫在校学生钱财的歪主意。2009年9月周某、周某某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之手段,对绥江县某中学学生王某、范某、付某等人实施抢劫,强行抢走现金75元用于共同挥霍。进而于2009年12月晚,两人翻墙进入绥江某中学女生寝室内,用言语相威胁、恐吓等手段威逼宿舍内的女生,当场劫得现金32.5元;时隔几日后,两人又再次持西瓜刀、跳刀翻窗潜入该校男生宿舍实施抢劫,并对学生进行搜身,用言语相威胁,劫得现金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周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在校学生的钱财,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