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虚到实、从笼统到规范这样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让国人倍尝了切肤之痛。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经济状况的好转、人权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国际化,经过国人的千呼万唤,我国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被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并将在各种利益矛盾的冲突与碰撞中不断完善、渐趋成熟。它的闪亮出世,充分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现出国家对精神利益的肯定和尊重,在一定的意义上,也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人格、尊重人权的立场,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但是要让它更加完善、更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还有待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并细化。
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迫切要求
我国国家赔偿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保障人权,宪法也规定了法治原则,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我国目前正致力于创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为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应当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的财产救济制度,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国家赔偿或民事救济,使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补偿,精神上得到抚慰。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更有利于对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救济和保护。这样做,既是顺应时代潮流的要求,又是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对于全面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实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事件仍不断上演,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的,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体现宪法保障民权、控制国家权力的宗旨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国家赔偿中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是相互矛盾的,国家机关侵权与民事主体侵权只是主体不同,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传统的理解没有把国家同一般的民事主体进行合理的对等,而往往把国家和行政机关置于优于公民权利的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只有一定的对等性,国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只有一定的对等性,国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应在立法和实践上实现统一。无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国家侵权行为,只要给公民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均应给予受害人法律救济,赋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正视刑事、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均可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否则有损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一致性。
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中只针对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作出一定的解释,但除此之外的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却根本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必须把这些权利统归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去,这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就可以再更大程度上满足实践的需要。从赔偿的形式来看,对精神的损害,国家赔偿法只采用了精神抚慰而没有采取金钱赔偿的物质方式。特别是当精神损害无法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来救济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遭受的痛苦。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给予金钱赔偿的物质方式是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
四、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以规范其行为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以物质、金钱为支付方式的,这种经济上的制裁可以威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规制其行为的效果。且建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有利于发挥其惩罚作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形成更有效的制约机制,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使行为更加规范;也有利于消除和缓解受害人对国家公务活动可能产生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使广大人民群众更信任法律,依赖法律,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
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
从西方国家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进程上看,其都经历了一个不承认到承认,从最初的采取限定主义原则到后来的非限定主义原则的过程,而且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又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今天,大多数国家在对国家赔偿范围的构建上,已经涵盖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即精神损害已成为不容争辩的可诉对象和法律救济对象。目前,各国对精神损害的国家侵权责任基本持肯定的态度,只是在责任的范围和标准等问题上存有不同而已。可以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建立及范围的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标志。我国目前正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努力完善各项民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国家赔偿法》,健全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体现在更高意义上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正逢其时,恰逢其势。
总而言之,在我国确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进一步肯定权利主体精神权利,全面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有效途径,也是普通法贯彻实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最好体现,顺应了时代与历史发展潮流。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确立,已然成为社会公众共同期待的目标。
(编发:邓永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