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学习宣传提纲
一、社区矫正基本知识
(一)现行法律中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意义
1、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 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求。
3、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
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5、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是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举措。
6、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 符合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国际趋势。
(四)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五)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监督管理: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六)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1、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3、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4、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5、有关部门、村(居)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七)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
1、社会调查评估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不实行社会调查评估。
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居所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社会调查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二人,其中应当有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可邀请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加。社会调查评估可采取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以及察看现场等方式进行。调查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2、分级管理制度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再犯罪风险评估以及矫正效果评估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管理等级分为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司法所应当根据不同管理等级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社区服刑人员首次管理等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一般不得列为宽管级。连续六个月考核未被扣分或者受到社区矫正行政奖励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当月考核累积扣五分以上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受到社区矫正行政惩处或者经风险评估和其他评估手段认定再犯罪风险高的,应当列为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级别的变更,由司法所决定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3、分段教育制度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心理、行为特征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的设定,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其中入矫教育阶段时限为接受矫正后的两个月(如社区服刑人员经过两个月的教育,其心理、行为没有明显转变,可适当延长此阶段的教育时间),解矫教育阶段时限为解除矫正前一个月,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三个阶段不同的心理、行为特征和需求,设定相应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4、矫正宣告制度
(1)入矫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司法所应当及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外,社区矫正宣告应当在司法所公开进行。
社区矫正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委会代表、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代表、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到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宣告。
(2)解矫宣告。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同情况,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委会代表、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代表、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宣告。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事项包括:宣布宣告纪律及相关事项;宣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5、矫正小组制度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社区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司法所应当与社区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
社区矫正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定期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其他相关工作。
6、考核制度
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以奖分和扣分的形式予以量化。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情况;遵守报到制度情况;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情况;遵守迁居制度情况;遵守思想汇报制度情况;参加社区服务情况;遵守学习制度情况;遵守会访制度情况等。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的具体规定详见《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7、奖惩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奖惩种类包括表扬、立功、重大立功、减刑和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以及收监执行。
司法所和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集体研究评议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事项,研究评议情况应当记录备案。
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社区服刑人员奖惩的具体情形及程序详见《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8、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社区矫正宣告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社区矫正档案应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4)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参加,并督促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5)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6)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7)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9、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2、管制、缓刑及假释的罪犯应当自裁判生效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凭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判决书或假释裁定书(证明书)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本人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并由本人签名后送至司法所存档。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或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患有精神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向司法所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4、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进入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5、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居住的县,在七日内的,应该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6、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社区服刑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如经审批同意变更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7、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养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8、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二、社区矫正宣传标语
1、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加强创新社会管理。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稳妥推行社区矫正。
4、推行社区矫正,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公平正义。
5、推行社区矫正,服务平安绥江。
6、推行社区矫正,共建和谐绥江。
7、推行社区矫正,共建法治绥江。
8、推行社区矫正,关怀特殊人群。
9、全面推行社区矫正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