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滩镇石龙村一起因土地赔偿引起的纠纷,在县司法局领导、司法所、村委会、镇综治办的合力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2年,石龙村11组修乡村公路,途经10组王某地界,当时11组土地管理领导组李某与王某协商达成协议,以每亩1.9万元标准赔偿所占土地,修路共占王某0.5亩地合计应赔偿0.95万元。2013年公路建成后,王某违约不愿意接受赔偿,并在已经修好的乡村公路上栽种李子树,恶意阻断公路影响了41户农户的出行,在较大范围内产生了不良影响。
新滩司法所在了解情况后,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明辉同志立即召集司法所、石龙村村委会、新滩镇综治办等部门前往石龙村10组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劝解,王某最终表示愿意按照当时的协议接受土地赔偿,一起因土地赔偿引起的纠纷终于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