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绥江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的法官采取纸上调解的方法,成功调结一起涉耳聋残疾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达到了案结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张某是一名耳聋残疾人,其诉称,被告谢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故提起诉讼。绥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原告张某系耳聋残疾人,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款凭证,原告仅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多措并举,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耐心倾听泄心防、用心交流促理解。被告谢某系外地人,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被告联系,说明缘由后,被告对原告张某的起诉很抵触,明确表示不应诉,也不愿参加庭审。被告谢某辩称其与原告张某的外甥女原系恋人关系,借款系张某外甥女使用了,与被告谢某无关。法官多次电话与被告谢某联系,认真倾听被告谢某的辩解意见,让被告谢某充分发泄其情绪;耐心与被告谢某沟通交流,被告谢某最终同意应诉并表示会按时到法院参加庭审。
抓住时机来沟通,释法明理解心结。开庭当日,被告谢某早早来到法院,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开庭前的时间向被告作法律释明工作。通过释明,被告谢某虽不再坚持借款与自己无关,但提出自己现在生活困难,无钱偿还借款。
针锋相对巧化解,纸笔沟通促言和。在承办法官做被告谢某的调解工作时,原告张某也来到法院,原告张某见到被告谢某后情绪激动地说:“这都是我的血汗钱呀,你为啥不还我。”被告谢某也回怼说:“钱不是我用的,我也是受害者。”因原告张某无法听到声音,承办法官便通过纸笔与其交流,缓解其情绪并倾听其意见。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分别做双方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件启示
民间借贷纠纷经常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很多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在借贷时不好意思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将大大增加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因此,在进行资金借贷时,切不可因为关系好、交情深而不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同时,债权人还应提高证据意识,保存好相关的出借凭证、转款记录,以及手机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民事诉讼时及时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