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肩挑两站的绥江,是大江东去的起点。近日,昭通市检察机关2023年第四季度民事检察集中办案活动在绥江县举办。活动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张云春主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崔光正出席活动并致辞,8个参与一体化办案的县(市、区)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参加活动。
集中办案活动开始之前,永善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佳颖围绕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跟班学习半年的学习成果向大家进行了分享。李佳颖分别从审判思维、审查技巧、文书制作三个方面展开了详细的论述,在座全体人员专注听讲,均深感受益匪浅。
集中办案活动对拟进行监督的5件民事生效裁判结果案件进行了深入讨论。案件涵盖类型丰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权确认、劳务合同、健康权以及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存在的争议点多、法律关系复杂,具备相当的集中办理价值。
集中办案活动在一次次头脑风暴中顺利开展,现场气氛紧张激烈,参会人员感叹:本次活动的举办不仅拓宽了今后案件办理时的调查思路和方向,也在承办人尽心尽力、严谨完善的调查核实工作中深受启发,感觉自身的办案能力得到了一次全方位的升华。
活动的最后,张云春在集中办案活动的总结中充分肯定了承办人在案件办理中调查核实工作的完整性、详实性,同时对本次活动与会人员的发言作出点评,并对文书写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民事检察工作没有终点,只有不断的新起点。通过本次集中办案活动,解决了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困惑,锻造办案学习成果,并促进将其转化为业务能力、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民事检察书写好为民服务新篇章。
普法小剧场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正前为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
(二)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